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条款
1、湖北省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制定了严格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与农业生态相关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涵盖了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多个方面。
2、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若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确保公正和公平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为确保农业环境的保护与改善,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着重于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来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首先,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和环保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提升农业环境质量(第十六条)。对于废弃物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在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固体废物。
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湖北省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制定了严格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与农业生态相关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涵盖了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多个方面。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本条例所称综合管理,是指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综合性的调查、监测、评价、区划、规划,以及对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协调和监督。第三条 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1、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需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预警。
2、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情形。
3、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法明确了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原则,强调保护环境是全民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是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起保护农业环境的责任。同时,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保护行动,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诉。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多项关键任务: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实施农业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环境保护产业的兴起。规划、建设和管理农业资源保护区,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