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 时间: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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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养殖设施化:养殖场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圈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确定好正负零的高度,按设计图确定;新池启动时,应用温水启动等。应确定好正负零的高度。池坑深度按设计图确定,即沼气池的池顶与出料口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并高出猪舍地面10厘米。为了便于安放建池模具或利用砖模浇筑池体,减少材料损耗,池坑要规圆上下垂直。

如果采用单纯粪便做原料进行沼气发酵,沼气池的启动就比较简单,只要有足够量的接种物就可以了,接种物的量一般占发酵料液的15%~30%。可直接取正在运行的发酵池出料间料液即可。也可取来自池塘底部的污泥、粪坑底部的沉渣、城市下水污泥等做接种物进行富集培养,逐步扩大直到产生大量的接种微生物。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年内需要多次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删去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垃圾分类条例实施时间,每个地区的实施时间是不一样的。浙江省垃圾分类条例的实施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点一:明确垃圾分类“四分法”《条例》明确浙江省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批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强制性施行。

5、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律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6、月2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全国第一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省级标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透露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发布的分类标准统一了分类设施标志标识和颜色,明确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操作规范。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护温瑞塘河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